桥可直达对岸,不管是政府修,还是个人修,只要未造成恶劣影响,都应该支持。

我国地大物博,河流纵横,因此修建的桥梁是相当多的,曾几何时,我国经济发展差,因此造桥时,多采用民间集资,此时的捐赠人被称为“大善人”。

然而吉林村民黄某,自己想办法建桥,方便百姓出行,却被判寻衅滋事罪,这还有公理而言吗?

黄某在上诉中,结果还未出,但又出现新情况,就是判黄某有罪的主审法官居然是冒名参加高考,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。

据悉主审法官回应:高考改名了,但是我自己考的!也就是说,对于冒名参加高考之事,主审法官已供认不讳了。

这样事情就变得很有意思了。一个参加高考都投机倒把的人,显然是心术不正的,那判出的结果还能算数吗?

而且从媒体报道来看,主审法官已被免职,也就是说,政府也是表态,主审法官是不合格,甚至可以说,德不配位,这样的人审判出的结果,有多少是公平公正的呢?

换言之,黄某建桥并无大过,是不应受到“入狱”这么严重的处罚的。

那是不是说,黄某会很快得到平反呢?

至少作为一个公民,黄某被平反,是个人最想看到的结果,或许这也是大部分百姓想看到的结果,而且从一系列的报道中可以看出,黄某的行为并无大过,甚至可以说,功大于过。

黄某建桥,错在哪?一、私自建桥,未得到相关部门允许;二、收取百姓自愿给的费用。黄某是有错,但无大过。

黄某功劳。方便了百姓出行,从绕道约70公里的长时间出行,到只需十来分钟过河,让百姓更愿意到河对岸走走,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表现,这样的功劳,从古至今,都是大善。

只有黄某平反了,或许大家才会更相信公平公正。相信没有了冒名高考的主审法官的违心阻拦,事件会很快明朗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