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知道,地区的发展是离不开路桥的,因为有了便捷的路桥,百姓出行用时更少,同时也促进百姓出行的意愿,这是可以产生更多经济活动的,这就是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。

然而,最近报道的,关于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,让人大跌眼镜。

事情起于2014年,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,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,不过,该浮桥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收,也没有合法的经营手续,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行为。

黄某之所以建设这座固定浮桥,就是因为其生活的地方有河流的阻隔,如果绕道的话,需要出行约70公里,这显然是非常不利于百姓劳作的,如果没有固定浮桥,百姓下地劳作,很多时间都浪费在出行的路上,这是不利于农业生产的,更不利于地区的发展。

然而,有了固定浮桥的后,百姓出行只需要十来分钟,可见这座固定浮桥的作用。

古语有云:修桥修路,积德行善!

也就是说黄某的建桥行为是善举,但却得不到好的回报,甚至引起了“牢狱之灾”,一家“18口”全部锒铛入狱。

入狱的原因,即非法建桥、强制收费,最终在要求拆桥时,不主动,被判寻衅滋事罪。

当地政府给出的解释是,多次要求黄某拆桥时,就是不积极主动,却不解释,既然有便民桥,为什么要拆除?

有人说,固定浮桥不安全,然而固定浮桥运营多年,基本没什么事故,不过,据当事人黄某表示,在固定浮桥建设之前,有不少人溺亡,在固定浮桥拆除后,也有不少人溺亡。

这样的情况下,也不能说固定浮桥不安全了吧?也正因为没有便捷的过河通道,很多百姓又不愿绕道,才出现的溺亡事件,也再次证实,固定浮桥的作用,至少比趟着水过河安全且便捷。

因此从政府的解释来看,是站不住脚的,甚至可以说,是在严重伤害善举之人的心。

要知道,现在在我国,在工程建设中,很多也是用黄某的方法建设浮桥,有些工程建设,一建多少年,为什么就能使用浮桥,而到老百姓自己建设了,就不行。

就算黄某建的固定浮桥不合规,那是否有利用价值,相关部门有去检测吗?如果有价值, 就利用,没有价值再拆,不好吗?

再退一步,固定浮桥2018年就拆除了,为什么至今还未建成一座便民桥呢?政府再次解释,说要排队,又说在秋收前建成一座便民桥,这样的话,也只能说给三岁小孩听。

建桥,百姓可以安全且便捷地来往河流两岸,那就应该支持,何罪之有呢?